第 1 章 总 则
第1条(目 的)
为了对与RSUPPORT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服务(服务是指公司提供的会员及用户通过PC、便携式终端等各种有无线设备和互联网进行远程支持、实时远程交谈、远程销售及其他远程关联作业时使用的服务)相关的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服务使用条件、流程,公司与会员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进行约定,特制订本条款。
第2条(条约的效力及变更)
1. 本条款通过公司网站主页(http://www.remotecall.cn)及各单项服务网页进行公布并发生效力。
2. 同意本条款并进行注册的会员,意味着自同意本条款之时起受本条款约束;条款变更时自变更生效之时起受变更后的条款约束。
3.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变更本款。公司变更条款时,在确定变更内容和内容生效时间后,应在七天之内通过主页发布在线通告或发送电子邮件告知会员。变更后的条款在发布通告之日或告知日起生效。
4. 对本条款变更有异议的会员可以中止使用服务,解除使用合同。七日内未注销会员者将自动被视为同意修改后的条款。
第3条(条款的适用及例外准则)
1. 公司根据服务特性可另外提供单项服务使用条款和规定。对于本条款中未明示的内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条款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理。
第4条(术语的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1. 会员:是指进入公司的网站,同意本条款并获得用户名(ID)和密码后使用公司提供服务的注册者,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一般会员。
1) 正式会员(以下称为“用户”):作为有偿服务使用合同的一方提交服务加入申请书,获得公司批准并承担支付使用费用义务的法人及个人。
2) 一般会员:同意公司网站上的使用条款,依据“使用申请及批准”流程注册的会员。
2. 用户名(ID):为方便会员识别及服务使用,由会员选定并得到公司认可的、由字幕和数字组成的固有标识。
3. 密码(password):同会员用户名(ID)相关联的会员选定的用于保护会员私密信息的字母和文字组合。
4. 使用合同:同服务使用相关的公司同会员之间签订的协议。
5. 协议:使用有偿服务时会员同公司间就服务使用期限预先进行商定。
6. 服务:公司通过主页向会员提供的在线远程支持、远程销售、实时远程交谈及其他相关服务。
7. 合同解除:公司或申请者在开通过服务后对服务使用合同解约。
8. 合同撤销:公司或申请者在开通服务前解除服务使用合同。
9. 服务暂时中止: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一定的时间内暂时中止服务。
10. 服务开通日期:在会员完成服务使用申请后,公司采取相关措施使会员可以开始使用服务的日期。
11. 变更日期:会员就服务内容提出变更申请后,公司对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并完成的日期。
12. 非法通信:传播色情内容、诽谤及虚假信息并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非法复制等侵害知识产权、泄露国家机密、传播对未成年成长有害的信息等不法通信行为。
13. 结算代理:公司为给会员提供多种结算方式而指定的可代理专业电子支付业务的服务提供商。
14. 使用费:用户使用服务时支付给公司的使用费用。
第 2 章 服务使用条款
第5条(使用合同的订)
1. 愿意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同意本条款的内容,根据公司提供的格式和流程进行使用申请,申请得到公司的批准后,公司和会员间则订立使用合同。
2. 准服务使用者在申请使用时点击“同意本条款”即意味着认同本条款的所有内容。
3. 使用合同订立后,公司根据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授予会员用户名(ID)。会员用户名(ID)原则上不可更改,若不得已需要更改用户名(ID)时,需要注销既有用户名(ID)并重新加入会员。
4. 在线使用申请格式中的所有信息被认为是实际有效信息,若未使用实名或未输入实际信息的用户将不受法律保护。
第6条 (使用申请)
1. 在公司主页上的会员加入页面(或服务的用户登录页面),会员根据加入的申请格式填写以下各项内容。
1) 法人名称(会员所属的公司名称)
2) 会员姓名
3) 业种
4) 密码
5) 营业执照号码(限于企业用户)
6) 地址(邮编)
7)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
8) 电子邮箱地址
9) 其他公司需要认可的事项
2. 有意使用有偿服务的用户还需要提交不同于上面第一项的各项材料,须以直接访问、邮寄、传真等公司认可的方式进行提交。
1) 服务加入申请书(规定格式)
2) 费用缴纳负责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其他公司要求的用于身份确认、费用缴纳等地附加材料
3. 当使用申请用户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时,申请者及费用交纳负责人须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担任。
第7条(使用申请的批准及批准保留)
若会员申请符合使用条款规定,在业务上、技术上无问题时,原则上公司应该批准服务使用申请。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保留使用申请的批准。
1. 不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以他人的名义申请时
2. 加入申请书的内容为虚假内容或以伪造附加材料申请时
3.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利于形成或保持良好的社会风俗习惯时
4. 分局相关法律认定为信用不良者进行注册时
5. 对公司存在拖欠支付费用时
6. 公司情况不允许或技术原因导致提供服务困难时
7. 由于使用申请用户自身的问题,批准使用存在困难时
8. 其他公司认定有必要保留的情况发生时
第8条(使用合同的变更)
1. 会员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该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根据公司指南将变更事项告知公司。
1) 用户及费用缴纳负责人的法人名称、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2) 服务的内容(中各类、合同期限等)发生变更
3) 费用支付方式发生变更
第9条(合同的解除)
1. 会员在解除合同时,需要用户本人直接通过在线、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在解除合同七天之前向公司递交合同解除申请。
2. 根据会员的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后所发生的用户信息丢失相关的责任由用户来承担,用户不得向公司提出损失赔偿要求。
3. 公司子啊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1) 货源符合第29条(服务使用限制)所列的各项条件时
2) 会员违反第32条(会员义务)规定的内容时
第 3 章 服务的开通和使用
第10条(服务的开始/开通)
1. 公司批准了会员的使用申请,并且公司和会员间不需要相互协商的情况下,会员根据公司提供的流程预先支付服务使用费用,原则上自支付之时起即是服务的开始。
2. 公司由于业务上或技术上的问题导致不能开始/开通服务时,应通过主页或单项服务相关的页面进行告知或将相关情况通知会员。
第11条(服务的使用时间)
1. 会员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可以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
2. 在公司没有业务上或技术上的故障时,除每月一次进行系统定期检验的时间外,服务在每天的24小时内原则上都可以进行不间断使用,只有在检验系统或替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服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使用会受到限制。
第12条(服务内容的添加及变更)
公司根据需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可以对服务内容进行添加或变更。必要时,服务的添加及变更事项可以通过服务提供网站进行公告或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通知。
第13条(会员信息使用相关的同意)
1. 会员同意公司的“个人信息管理政策”,公司以履行本实用合同和提供本使用合同上规定的服务为目的使用会员的个人信息。
2. 公司为确认会员的实名与否,在未经会员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同公司签订合同的使用信息单位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用以确认是否实名。
3. 由于业务上的需要公司可以将会员全部或者部分个人信息进行统计制作,通过服务传送Cookie至会员的计算机。在此情况下,会员可以拒收Cookie信息,或改变所使用计算机的浏览器设置以对接收Cookie进行提醒。通过此方式收集的个人信息全部并仅用于资料统计。
第14条(Web日志使用相关的同意)
1. 公司可以收集访问服务网站的用户的Web日志并制作统计资料,未进行Web日志收集、统计采取以下措施。
2. Web日志中不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姓名、年龄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只包含有用于用户使用模式分析的访问记录或移动路径等非个人信息。
第15条(信息的提供及广告刊登)
1. 公司在认定会员使用服务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可以以公告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会员。同时,会员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取消接收邮件。
2. 公司可以在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服务画面、主页、电子有就爱你中刊登广告。会员可以对刊登有广告信息的电子邮件等进行拒收。
第16条(促销活动及奖品)
1. 在领取各种活动的奖品及赠品时,若发现收领会员在加入会员时输入的信息有虚假时,敬爱那个剥夺其所有的权利(包括中奖者身份及奖品领取)。
2. 根据另外规定所预付的各种奖品本人在预先定好的日期内进行确认后,可以领取;或者进行实时汇款,根据奖品的不同可能需要交纳一定的税金。
第17条(服务的中止)
1. 公司根据以下情况可以限制或中止部分或全部服务。
1) 通信企业中止电信服务的情况
2) 由于修复用于服务的设备、定期检验等造成不得已的情况
3) 由于停电、基本设备的故障或使用量的骤变造成无法正常使用服务的情况
4) 自然灾害、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出现的情况
5) 其他由于公司业务上或技术上的原因认定需要中止服务的情况
2. 서服务中断时公司根据第34条(会员相关的通知)的规定事先通知会员。如果由于公司不可控制的事由造成服务中断而无法事先通知会员时,公司可在事后通过主页或单项服务页面进行公告。
3. 公司由于本条第1项中的事由造成暂时服务中断时,公司不对用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18条(布告及内容的删除)
1. 对于会员提交或传递的服务中的所有内容(包括会员间传递的内容),公司在判定为符合以下任何情况之一时,在未事先通知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删除或拒绝发布,对此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
1) 对公司、其他会员及第三者进行诽谤或污蔑造成名誉损失的内容存在时
2) 传播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良好社会风俗习惯的信息、文章、图形等内容时
3) 确定存在同犯罪行为有联系的内容时
4) 存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第三者的知识产权等有侵害的内容时
5) 存在同公司提供服务无关的内容时
6) 登载不必要或未批准的广告、促销信息时
7) 无故盗用他人用户名、姓名等发表的内容或伪造他人输入的信息时
8) 重复多次发表同样的内容等违背布告目的的情况
9) 其他判断为违反相关法律及公司方针的内容
2. 公司可以指定布告相关的细则进行施行,会员应根据细则发布或删除布告及相关内容(包括会员间传递的内容)。
第19条(布告的著作权)
1. 所有公司制作的资料著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品均归公司所有。会员在服务内所发布布告的著作权归相应作者所有。
2. 在无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会员在使用服务时获取的信息不可用于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提供给第三方。
3. 对于公司的资料著作物的部分或全部,会员不得进行修改、借出、贷出、销售、发布、制作、转让、再许可、担保权设定行为以及商业性使用行为,也不可允许第三者进行相同的行为。
4. 对于会员自己制作或发布的布告,为了让公司可以进行下述行为可以授予公司无使用费用的、非排他性的使用权。
1) 服务范围内对会员布告内容的复制、修改、展示、发布、出版及对二次资料著作物和编辑过的资料著作物进行制作
2) 允许将会员的布告提供给媒体、通信企业等服务合作伙伴使用
3) 其他用于公司宣传等的目的
5. 上一项有关使用权的授予在公司服务运营期间有效,在会员注销之后若无会员的请求,将持续适用。
第20条(用于测试目的的服务等)
1. 公司在有偿提供新的服务之前,会在一定时间内给会员提供以测试为目的的服务。
2. 用于测试目的的服务发生时,基于服务稳定的目的,财务不事先通知而随时进行更新的方式。
3. 原则上,用于测试的服务结束后,会员信息、发布会同时被删除、服务使用限制也会解除。
第 4 章 服务的种类及费用
第21条(服务的种类)
1. RemoteCall 服务
1) RemoteCall服务为一种通过互联网的远程支持服务,RemoteCall用户可以同远距离的客户进行交谈并可对客户电脑进行桌面共享及控制,对客户的问题通过远程进行方便快速的诊断并进行解决。
2) RemoteCall服务的具体种类和费用支付制度,使用费用依据公司主页(www.rsupport.com)和单项服务页面的公示。
2. RemoteHelp 服务
1) RemoteHelp服务为一种在具备多名客户的环境下高效提供实时咨询的服务,客户通过网页请求进行在线咨询和远程支持时,客服即时或在客户预约的时间内通过网页进行交谈和远程控制。
2) RemoteHelp服务的具体种类和费用支付制度,使用费用依据公司主页(www.rsupport.com)和单项服务页面的公示。
3. RemoteView 服务
1) RemoteView服务是一种在远距离自己的计算机或要管理的服务器上安装“代理程序(Agent)”后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远程连接自己的计算机,快速、简便、安全地实时控制的服务。
2) RemoteView服务的具体种类和费用支付制度,使用费用依据公司主页(www.rsupport.com)和单项服务页面的公示。
4. RemoteAPI 服务
1) RemoteAPI服务是在现有的软件上搭载具有18个功能的远程支持设计的模块式服务。为在客户公司的软件或服务上构建远程控制功能,无需另外购买附加产品。简单的API构成任何人都可轻松构建远程控制功能的服务。
2) RemoteAPI服务的具体种类和费用支付制度,使用费用依据公司主页(www.rsupport.com)和单项服务页面的公示。
第22条(服务的添加)
1. 公司可以添加提供上述服务以外的新服务,新的服务依据本条款提供。
2. 新服务提供的详细使用条款公布在各项服务申请页面,同本条款不一致的部分优先适用详细使用条款。
第23条(费用的种类)
1. 初期费用(加入费用、初期安装费等) : 加入时最初一次性产生的费用,即提供服务所需的环境构建费用。
2. 服务的使用费用种类有以下几种,根据公司的政策,不同的服务会有不同的追加费用支付制度。
1) 月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起至下一月的开通日1天前的1个月间的服务费用
2) 年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起至下一年的开通日1天前的1年间的服务费用
3) 限期使用费:特定的期间内容使用的服务费用
第24条(费用的计算)
1. 使用费用的支付根据合同从服务开通日起,根据服务期限进行计算,同用户是否实际使用服务无关。
2. 使用费用按天计算时,00:00起至23:59为一天,提供服务开始的时间和结束时间不满一天时按一天计算。
3. 使用费用按月计算时,字服务开通日起至下个月开通日一天前为一个月进行计算。
4. 使用费用按年计算时,自服务开通日起至下一年开通日一天前为一年进行计算,其他条件同按月计算相同。
第25条(费用支付(结算)方法)
1. 可以通过转账、现金、借记卡、信用卡等方式进行支付。公司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可以对结算方式进行限制。
2. 利用上述支付方式并通过结算代理商进行结算时,用户在进行代理支付前,需要执行结算代理商提出的流程。用户在结算公司的服务使用费用时,将被视为同意结算代理商提出的流程和使用条款。
3. 在进行付款时,实际付款人和申请书上的付款人不一致时,申请人或实际付款人应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公司相应内容。若由此产生问题,所有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4. 所付款项在公司的正常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8:00)内可以得到确认,工作时间以外的付款在第二天的工作时间可以得到确认。
第26条(费用的请求及支付)
1. 用户在开通服务前需预先进行支付(结算)。在进行无账户打款时,应该在服务申请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完成费用支付,一周之内未完成支付时,相关申请会被撤销。
2. 公司接到有偿服务使用申请并开通服务后会将使用费用的发票或对账单发送至使用申请书上登记的邮寄地址、电子信箱或以结算代理商提出的方法通知用户。
3. 用户选择使用银行自动转账支付时,用户应在签订合同之时提供相应日期,公司于该日期从相应账户上自动划账。在转出账户的余额小于付款金额时,公司可以进行部分划账(小于账户余额),在支付日以后也可以对不足部分进行再次划账。
第27条(费用的返还)
1. 公司在用户超额支付或错误支付时,应当返还超额部分或算入下次费用。
2. 由于用户的原因在合同期间中途解除合同时,解除日起剩余合同期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扣除。
第28条(异议申请)
1. 用户在对公司寄送的对账单有异议时,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公司在接到用户异议申请的48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2. 公司在接到有偿服务使用申请并开通服务后会将使用费用的发票或对账单发送至使用申请书上登记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或以结算代理商提出的方法通知用户。
3. 用户在支付费用时出现超额支付或错误支付情况下,公司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用户根据公司告知的流程进行对账。
第 5 章 服务的使用限制等
第29条(服务使用限制)
1. 公司在用户出现以下情况时,根据第34条(会员相关的通知)中的规定或通过其他有效手段通知相关会员,在相关问题解决之前,可以中止用户的服务或对服务进行限制。
1) 妨碍社会公德或违背良好的社会风俗习惯行为
2) 损害他人名誉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3) 传输大量数据、黑客攻击(破解)、传播电脑病毒、传播广告类信息及媒介作用对服务稳定造成的妨害行为
4) 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将广告、垃圾邮件、病毒欺诈信息等各种有害信息以布告、刊登、邮件等形式进行传送的行为
5) 以发布、刊登、发送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专利、商标、商业机密、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等的行为
6) 进行会员加入和使用申请时注册虚假内容的行为
7) 盗用其他用户的用户名或名义的行为
8)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或本条款中规定的行为
2. 用户在解除服务使用合同时,本人应通过网站上(限于公司另外提供网页合同解除方法的情况下)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方法向公司提交合同解除申请。
1) 公司在会员不履行第32条规定的会员义务时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可以解除使用合同或中止提供服务。发生此种情况时,会员可以根据公司规定的流程提出异议申请,公司认为异议合理时可以理解恢复会员的服务。
2) 公司在同会员签订使用合同授予用户名和密码后也可以对会员资格相关的服务使用进行限制。
第30条(转让禁止)
1. 会员不可将公司提供的服务提供给第三方。以再次销售为目的另签合同的情况除外。
2. 会员不可将服务的使用权限、其他使用合同上的权利转让或赠与给他人,包括布告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归发布布告的会员所有。
第 6 章 义务和责任
第31条(公司的义务)
1. 公司为正常申请开通服务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2. 公司提供业务上、技术上无问题的全天候(24小时/365天)服务。其中不包括为了保证服务稳定而实施的定期、不定期对系统进行检验的时间。
3. 公司收到用户提交的合理的意见及不满时,应该立即给予处理。立即处理困难时,应将相关事由和处理日程以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报给用户。
4. 公司在无用户本人允诺的前提下,不可将取得的同服务提供相关的用户信息发布给他人。单依法收到有关机构的搜查协助请求时,以及用户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服务使用费用时,在向用户通报后,可以将用户信息提交给相关及机构。
第32条(会员的义务)
1. 会员在加入申请时,所有内容都必须如实填写,若存在虚假或以他人的信息进行注册情况,其相应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2. 会员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时不可作出以下行为。
1) 申请会员加入会变更会员信息时登记虚假信息、盗用、非法使用其他会员的用户名和面膜的行为
2) 利用会员用户名和账户同别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3) 损害他人的名誉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4) 在电子公告板中上传淫秽信息或提供黄色网站链接的行为
5) 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第三方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行为
6) 向他人传播有违公共秩序、良好社会习俗的信息、文章、图形、声音等内容的行为
7) 上传或传播可导致服务设备报错或破坏信息及引发混乱的计算机病毒感染资料的行为
8) 滥用程序报错使用服务的行为
9) 故意妨害服务正常运营的行为
10) 变更刊载至公司的信息及发送或刊载公司规定信息以外信息的行为
11) 妨害计算机程序、硬件、电信设备正常运行、以破坏为目的蓄意制造软件病毒以及其他计算机代码、文件、程序等资料并上传或电子邮件发送的行为
12) 假装冒充公司员工或运维人员盗用他人名义上传文字或发送邮件的行为
13) 其他非法或不正当的行为
3. 会员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本条款的规定、使用引导以及注意事项等公司通知的事项,不得有其他妨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4. 会员在使用服务时,有缴纳本条款所规定的使用费用的义务,由于为支付使用费用而产生的所有问题由用户负责。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过失或公司认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5. 会员若要变更申请服务时登记的用户信息时应立即将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由于延迟通报造成的问题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6. 会员导致公司的服务出现故障时,相关的补充、维护以及其他所需要费用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皆有用户全额负担。
7. 会员提供的所有信息的著作权和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皆由用户负责。
8. 预付方式支付的使用费用不得转让或再出售给他人,公司提供给会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换为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9. 会员不得将服务的使用权限、其他使用合同上的权利转让及赠予他人。
第33条(会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管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1. 会员应该对会员用户名和密码进行彻底的管理。
2. 会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由于会员管理上的疏忽,不正当使用所引起的所有问题由会员负全部责任;由于公司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的问题由公司负责。
3. 会员不可将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在发现本人用户名和面膜被盗或第三方正在使用之时应立即通报公司,若公司有相关处理指南,应遵照指南进行处理。
4. 会员不可以将服务使用权限和服务使用合同上的权利转让或出借给第三方,也无法给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发现会员有上述行为时将对服务采取限制措施,并且由此带来的所有责任由会员承担。
5. 会员的用户名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变更。
第34条(会员相关的通知)
1. 公司通过会员提供的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可以向会员发送通知。
2. 公司在对不特定多数的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以通过主页及单项服务的电子公告板中进行公告通知以替代个别通知。
第35条(会员信息的变更)
1. 会员通过个人信息管理页面,任何时候都可以查看修改本人的个人信息,单为了服务管理的规范,不允许修改实名和用户名等内容。
2. 会员在变更申请加入会员时所填写的事项时,应在线进行修改或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相关的变更事项。对于上一项中所述的变更事项未告知公司时,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36条(个人信息的保护)
1.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积极保护包括会员注册信息在内的会员个人信息。
2. 会员的个人信息保护适用于相关法律和公司的个人信息管理政策。公司的个人信息管理政策不适用于公司的官方网站之外的链接网站。同时,由于会员的归责原因造成信息泄露时公司不承担全部责任。
第37条(交易记录的保存等)
1. 根据相关法律公司最长可以将交易记录保存五年。
2. 公司数据库保存的资料和相关机构数据库的资料不一致时,公司向会员要求进行资料确认时,会员应积极给予应对。
第 7 章 损失赔偿
第38条(损失赔偿的范围)
1. 由于会员违反本条款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情况时,违反本条款的会员赔偿公司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2. 会员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其非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造成的公司遭受第三方的损失赔偿要求或诉讼等异议情况时,该会员应自己承担责任或费用同时公司免责,公司不能免责时,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该会员进行赔偿。
3. 在提供免费服务时(包括用于测试目的的服务)期间所发生的损失或对使用免费服务的会员造成损失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公司的归责事由造成用户无法使用服务时,公司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 公司在接到用户无法使用服务的报告之时(或公司认定的时间)起应积极采取措施重启服务,在成功重启服务时应通知客户可以重新使用服务。在公司接到用户无法使用服务报告的四小时内服务恢复正常的情况除外。
2) 由于公司的归责事由造成用户无法使用服务时,在用户通报公司,并且公司确认之时起连续四小时以上无法使用服务或每月累计报障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时,用户最近三个月(三个月未满时按实际时间)平均每天的使用费用乘以服务中止时间除以24后的商数,再乘以三所得的金额数进行赔偿或相应金额数折算成服务时间延长公司的服务。若时间尾数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3) 在要求公司进行损失赔偿时,需向公司书面提交要求事由、要求金额及计算根据等内容,用户应在情况发生后三个月内要求公司进行损失赔偿,超过三个月将被视为无效。
第39条(免责事项)
1. 公司由于国家紧急状态,自然灾害或准国家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无法提供服务时不承担责任。
2. 对于会员故意或过失等会员归责事由造成服务使用出现问题时,公司不承担责任。
3. 由于电信服务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及为进行系统变更、更换升级等而暂时中断提供服务时,公司不承担责任。
4. 由于会员的归责事由导致服务被解除,会员信息造成散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 会员通过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取得期待的收益,或由于对伴随服务的潜在价值和使用资料进行取舍选择或使用而造成损失时,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6.公司对于会员公布、保管或传输的资料内容免除责任。
7. 公司对于会员之间或会员同第三方之间通过服务进行商品交易等而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 在会员同第三方之间通过服务而发生纠纷时,公司没有义务介入其中,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
第40条(纠纷及其解决)
1. 为了更好的解决会员和公司间发生的服务使用相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根据本条第1项规定,协商无效并提起相关诉讼时,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为诉讼受理法院。
3. 公司和用户间的诉讼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
∙ 第 1条(施行日期) 本条款自2001年12月25日起施行。
∙ 第 2条(修订) 修订版条款自2008年11月03日起代替旧条款施行。
∙ 第 3条(修订) 修订版条款自2009年07月28日起代替旧条款施行。
∙ 第 4条(修订) 修订版条款自2011年7月21日起代替旧条款施行。